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
  • 2017-11-01

各二级学院、部处、直属单位:

为保障学校公务出行,降低用车成本,学校对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了二次招标并确定了定点单位,自20177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

1.9座及以下车辆(小汽车、商务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方向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2.9座以上车辆(客车)租赁定点单位: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神龙汽车租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二、车辆租赁服务时间。

20177120171231日。

三、车辆租赁服务的相关事项说明。

1.在学校遇外事等重大公务接待时,有权指定租赁车辆、车型,且租车费用不变,若定点单位不能提供累计满3次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定点单位未经学校相关租赁人员许可擅自变更驾驶人员、取消预约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服务,上述情况每出现1次,扣质保金200元;累计满3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四、财务报销相关事宜。

1.车辆租赁服务费用采用按次支付。  

2.超基础里程数(含长途)费用结算时必须剔除半日、一日基础里程数。

3.超时、超里程结算时,租赁费用只能按超时或超里程一种方式进行结算,不得累加。

4.2017年7月1前办理的租车业务(定点单位除外)请及时报销结算,结算时间截止到8月4

5. 车辆租赁报销时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租车费用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