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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绍市财预〔2015〕4号)
  • 2015-04-0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清理部门预算 

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 

文件 

 

 

 

绍市财预〔2015〕4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15〕9号)要求,为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做好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其中,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市级财政按要求收回统筹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二项内容:

1.指标结余。支付系统中资金性质为预算内暂存、财政暂存、财政专项暂存指标。

2.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实际结存在部门单位账户,未追加指标的资金。

二、清理程序 

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部门(单位)财政资金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结转结余中的结余资金(含两年以上结转资金)数据,按照规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上缴市财政(已申请用款计划的冲回指标)。

1.支付系统中资金性质为预算内暂存、财政专项暂存结余由财政收回指标。

2.部门单位账户结余资金(含已追加财政暂存指标),扣除2015年1月-3月已同意安排的项目指标,剩余指标由财政收回,部门单位对照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清理后,在规定时间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3.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具体缴入户名:绍兴市财政局(库款户),账号:111200000003271001,开户行:人行绍兴中心支行,摘要栏注明“上缴结余”。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3.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各归口处室报送《部门(单位)财政资金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

附件:部门(单位)财政资金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